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白巧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晓诉你与李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白巧红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志晓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5年5月26日起以12.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到实际还款日止)。被告李河伟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464元,由被告白巧红、李河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欢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