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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19 10:58:5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刘灿兴:

本院受理原告李群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25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灿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群涛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1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李群涛负担570元,被告刘灿兴负担2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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