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白巧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晓与被告李河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李河伟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5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欢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