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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4 10:33:4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白巧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晓与被告李河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李河伟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5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欢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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