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郭永俊:
本院受理王海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海州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还款5900元,利息从欠款之日起到立案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6.39%*1.3*5900*13.5年=6616元,立案后到执行完毕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直到执行完毕。二、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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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