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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2 11:02:5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付田:

本院受理原告魏长松诉你和第三人赵京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25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被告张付田与第三人赵京京于2015年11月17日签订的《转包合同》。二、驳回原告魏长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张付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191*****联系人:侯又可

2021年7月2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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