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樊永民: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025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樊永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设借款10万元及利息。计息办法: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期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被告樊永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191*****联系人:侯又可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