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4 15:43:30
陈秋英:
本院受理原告豆绍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025民初8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豆绍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9元,退还原告豆绍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店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5月14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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