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欧某因做服装生意认识,2019年11月至12月,原告依照双方口头约定出售给被告价值5万元的男女式驼毛棉服,被告收到货物后销售情况不理想,未按时支付货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2021年4月22日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襄城县人民法院麦岭法庭庭长樊高峰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原告远在内蒙古,如果按照传统方式开庭审案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遂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线上调解,原告称不会使用网络视频平台,希望能进行微信调解。樊高峰便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进行调解,原告认为被告做生意不讲诚信,要求被告必须在开庭前将货款全部支付,否则将到庭开庭,并要求被告承担由此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一切开支。当樊高峰告知原告的部分请求如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可能无法支持时,原告情绪激动,认为办案法官存在地方保护。面对原告的误解和强烈的诉讼心理,面对被告可能出现的不诚信,樊高峰通过微信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告知原告其诉讼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告知被告一个不讲诚信、不守信用的人,在现代法治社会不会有长期立足之地,做人经商均应当讲诚信。通过多次背对背调解,双方的矛盾缓和了,误会消除了。樊高峰看到时机成熟后马上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情法相融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同意将被告退回的货物折抵货款,被告将下余款项在开庭前打到原告指定的账户上。2021年5月14日,被告将下余全部货款转给原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时距原定的开庭时间还有5天。原告为自己对办案法官的误解表示道歉,并对法官为民司法,高效办案的工作态度连连道谢:“感谢法官秉公执法,感谢正能量的法官,感谢河南麦岭镇法官”!
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襄城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正在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自觉践行忠诚为民的理念,切实解决群众的愁难急盼问题,以实际行动扎实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见实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