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德尚:
本院受理原告姜红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3984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姜红娥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王德尚偿还原告姜红娥借款:叁拾壹万肆仟元整(31.4万)元及约定逾期利息2万元,共合计33.4万元。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31.4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6日下午三点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