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白永昌:
本院受理原告龚合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永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龚合尚货款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20年5月25日起,以7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龚合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白永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