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邢延杰:
本院受理谭建波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谭建波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个人借款合同》(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6月12日签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27000.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3月1日的利息3480元(利息计算方法详见附件);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还本金27000元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的资金占用费(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191***** 联系人:侯又可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