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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18 08:45:51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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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丰盈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请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拖欠商砼款567048.05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2021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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