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于建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襄城县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建芳支付原告货款6254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0年7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截至2020年10月31日的利息损失暂计37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破产庭0374-7356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