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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2 11:16:5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刘灿兴

本院受理原告李群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025民初40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李群涛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52500元,本息共计202500元(利息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起诉之日)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701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年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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