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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1 11:07:5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李艳贞:

本院受理原告贺昆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艳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贺昆鹏货款14160元。驳回原告贺昆鹏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昆鹏负担92元,被告李艳贞负担1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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