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洋:
本院受理原告郎振锁诉你与李晓风、王春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李晓风、王春霞与被告李洋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转让位于襄城县烟城路中段建安家园4号楼2单元8层803号房屋[房产证号:襄房权证字第2015-00682号]的转让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晓风、王春霞、李洋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欢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