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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09 10:02:3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曾  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2446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王晓变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从2017年10月19日计算至2020年6月19日共计6400元,2020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2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欢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年十月九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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