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国营:
本院受理原告付永欣诉你与郾城区裴城镇百家鲜超市、漯河市优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郾城区裴城镇百家鲜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永欣货款949.7元、利息75.62元,并自2020年8月6日起以949.7元为本金自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款还款日止(以99.68元为限)。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永欣负担20元,被告郾城区裴城镇百家鲜超市负担3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 欢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