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欧建彬:
本院受理原告闫永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欧建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永军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计息办法:自2015年9月8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欧建彬已支付的3000元在执行中一并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闫永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8元,由原告闫永军负担338元,被告欧建彬负担5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