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白永昌:
本院受理原告龚合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3358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龚合尚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牛肉款7000元及利息1575元,共计8575元。利息按本金7000元从2017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以后的利息仍按年利率6%计算到还款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