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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10 09:50:3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白永昌:

本院受理原告龚合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3358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龚合尚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牛肉款7000元及利息1575元,共计8575元。利息按本金7000元从2017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以后的利息仍按年利率6%计算到还款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316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十二月十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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