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朝迎:
本院受理原告丁春霞、李晓丹诉你与被告张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372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丁春霞、李晓丹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0年11月13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九点二十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