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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6 09:48:40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赵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孟丽敏你与被告武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3204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孟丽敏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赵国利归还借款本金28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25元,利息108300元(利息计算方法:以28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6日至2020年10月6日,2020年10月7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到本息偿还完止),共计394725元。被告武晓飞对借款本金、违约金、利息承担还款连带责任。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413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一月六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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