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孟丽敏诉你与被告武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3204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孟丽敏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赵国利归还借款本金28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25元,利息108300元(利息计算方法:以28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6日至2020年10月6日,2020年10月7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到本息偿还完止),共计394725元。被告武晓飞对借款本金、违约金、利息承担还款连带责任。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岳豪远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