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县豫华建材有限公司、蒋邦英、许昌市一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25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襄城县豫华建材有限公司、蒋邦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625840元(本金600000元,利息2584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7.125‰ ,自2020年9月2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被告许昌市一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被告襄城县豫华建材有限公司、蒋邦英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以53065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6元,由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67元,由被告襄城县豫华建材有限公司、蒋邦英、许昌市一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