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1 15:19:4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晓红、刘向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诉你们及襄城县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25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王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5月7日下余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933013.09元;自2020年5月8日始,以后的利息、罚息,被告王晓红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以《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利率与计结息方式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支付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被告刘向阳、襄城县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就被告王晓红上述还款义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晓红、刘向阳、襄城县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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