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宏源(许昌)焦化有限公司、许昌天戈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豫1025民初3575号民事裁定书。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2020)豫1025民初3575号民事裁定结果如下:准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替代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退出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