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30 15:05:54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顶一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劲沃电动磨具有限公司 :
本院受理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25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裁定结果如下:将(2020)豫1025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由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7元”补正为“由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93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襄城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