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青真:
本院受理甘干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甘干青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865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28656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191***** 联系人:侯又可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