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耿少华、耿纪叶:
本院受理安红征诉耿少华、耿纪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25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耿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红征本金397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7年4月2日起,以39734元为本金,按照月息0.8%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红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被告耿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191*****联系人:侯又可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