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午,襄城县人民法院对一涉恶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谭某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谭某卫与谭某超、冀某兵、谭某兵(三人均已判刑)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襄城县颍阳镇谭庄村等地,因琐事采用暴力、威胁或者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颍阳镇管武村村民武某因谭某超等人砖厂的拉砖拖拉机将其家门前的路压坏,多次堵路不让拉砖拖拉机过,并要求谭某超经营的砖厂为其修路,谭某超找武某协商未果。2007年8月19日晚,被告人谭某卫受谭某超指使与谭某定(已死亡)、冀某兵、谭某兵、谭某磊、谭某洋(已判刑)等人持钢管殴打武某。经鉴定,武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颍阳镇谭庄村村民谭某因“空心村”治理问题,到北京上访状告谭某超,谭某超怀恨在心。2008年2月20日晚,被告人谭某卫受谭某超指使与冀某兵、谭某兵等人蒙面持钢管殴打谭某。经鉴定,谭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2007年8月5日14时许,颍阳镇后郑庄村民周某因不让谭某超砖厂的拖拉机太吵与谭某相发生争执并打架,周某用石块将谭某相头部砸伤,事发后周某怕谭某超、谭某相报复躲藏外地。后被告人谭某卫在谭某超带领下与冀某兵、谭某兵等人到周某家谩骂、闹事,后周某赔偿谭某相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卫伙同他人借故生非、持械殴打他人身体,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谭某卫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谭某卫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本案主犯,故起诉书认定谭某卫系从犯不妥,不予采纳。被告人谭某卫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谭中卫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