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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人民法院对一恶势力案件进行宣判

发布时间:2020-07-30 16:13:07


7月29日上午,襄城县人民法院对一涉恶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谭某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谭卫与谭超、冀兵、谭兵(三人均已判刑)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襄城县颍阳镇谭庄村等地,因琐事采用暴力、威胁或者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颍阳镇管武村村民武因谭超等人砖厂的拉砖拖拉机将其家门前的路压坏,多次堵路不让拉砖拖拉机过,并要求谭超经营的砖厂为其修路,谭超找武协商未果。2007年8月19日晚,被告人谭卫受谭超指使与谭定(已死亡)、冀兵、谭兵、谭磊、谭洋(已判刑)等人持钢管殴打武。经鉴定,武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颍阳镇谭庄村村民谭“空心村”治理问题,到北京上访状告谭超,谭超怀恨在心。2008年2月20日晚,被告人谭卫受谭超指使与冀兵、谭兵等人蒙面持钢管殴打谭。经鉴定,谭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2007年8月5日14时许,颍阳镇后郑庄村民周因不让谭超砖厂的拖拉机太吵与谭相发生争执并打架,周用石块将谭相头部砸伤,事发后周怕谭超、谭相报复躲藏外地。后被告人谭卫在谭超带领下与冀兵、谭兵等人到周家谩骂、闹事,后周赔偿谭3000元。

院认为,被告人谭卫伙同他人借故生非、持械殴打他人身体,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谭卫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谭卫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本案主犯,故起诉书认定谭卫系从犯不妥,不予采纳。被告人谭卫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谭中卫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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