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下午,一刑事案件非律师辩护人李某梅在省法院机关严重扰乱诉讼秩序,12月31日,省法院依法对李某梅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李某梅系被告人李某合的姐姐,办案法官征求李某合的意见后同意其作为李某合的辩护人,允许其查阅卷宗材料,但不允许拍照复制。12月28日李某梅在明知不允许拍照的情况下佩戴具有摄像功能的眼镜查阅卷宗。12月29日其继续佩戴该眼镜阅卷时被书记员发现,法警明确告知需要对其眼镜进行检查,李某梅拒不交出眼镜。法警强制收缴该眼镜后,其在诉讼服务大厅阅卷室脱光上衣哭闹一个多小时,严重扰乱了省法院机关办公办案秩序。12月31日,省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李某梅罚款1000元,并取消其辩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负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责。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提出合理诉求,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但李某梅作为非律师辩护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使用带有摄像功能眼镜隐蔽拍摄卷宗材料,被制止后不仅拒不认错,还采用极端方式在法院哭闹,扰乱法院秩序,依法应当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