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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出事故,车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20-12-30 10:56:14


 在拼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日,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该类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9年2月,李某在拼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已认定工伤。经法院委托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2020年6月,李某将司机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司机赔偿伤残赔偿金等20余万元。陈某辩称,两人是同事关系,应李某的要求才搭载其上班,事故发生属于意外,应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和陈某同为钢城区到山东省日照市上班的某厂职工,是同事关系,但两人之前不认识。陈某在某拼车微信群发布驾车上班的消息后,李某联系陈某商定拼车支付费用。


    发生事故后的次日凌晨,李某将费用通过微信转给陈某,但陈某未收。陈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遇情况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是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李某在事故中无过错行为。


    法院认为,陈某在驾车途中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义务,对李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某拼车微信群基于互帮互助而建立,陈某的车辆是非营运车辆,其搭载李某的行为,即使收取少量费用,也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营运车辆,且李某已认定工伤,对李某的损失,陈某应承担80%的责任。


    法院分清责任后,依法判决陈某赔偿李某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高文倩  张  涵)


    ■法官提醒■


    “有偿拼车”行为虽是城市生活中常见的出行方式,有节能、环保、缓解交通压力的好处。但因拼车车辆并非营运车辆,驾驶员并无从事客运活动的相应资质,一般不会投保车上人员类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可能会承担因车上乘客受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乘客也需要为自己搭乘非运营车辆而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在让同乘人“搭便车”的同时,应时刻注意审慎、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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