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万水:
本院受理原告张长立、王彩霞与被告靳秀英、第三人刘万水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25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长立、王彩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张长立、王彩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张长立、王彩霞的上诉请求:1、请求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改判襄城县人民法院解除对位于襄城县清华源小区2号楼B单元4层西户房产的查封,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2、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