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于军良、杨素菊:
本院受理付永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25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于军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永欣货款1080元。
二、被告杨素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永欣货款164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于军良负担20元,由被告杨素菊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