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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5 16:13:22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杨惠波

本院受理原告夏付林诉你与冯晓亚、胡可和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2456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夏付林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被告冯晓亚的位于襄城县烟城鑫苑小区18号楼4单元408西户(房产证号:襄房权字第2015-01243)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房屋价值40万元)。二、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襄城县烟城鑫苑小区18号楼4单元408西户(房产证号:襄房权字第2015-01243)房产归原告所有。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欢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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