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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1 16:07:25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孙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老牌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紫云山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孙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许昌老牌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90元,由原告许昌老牌水泥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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