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邓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飞诉你与王克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3208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李亚飞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王克乐申请执行第三人邓丹丹的位于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龙凤盛世小区5号楼1单元9层907房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房屋价值34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2日上午九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万方芳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