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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2 16:43:49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刘岗岭

本院受理原告徐麦妮诉你与被告柳青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岗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麦妮借款本金37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方法:以37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柳青现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徐麦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刘岗岭、柳青现负担900元,原告徐麦妮负担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电话:0374-2710110

地址:襄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襄城县建设路中段)

 

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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