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邓忠想:
本院受理原告襄城县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和吴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25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邓忠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襄城县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9161.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4月17日起,以59161.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襄城县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4元,由被告邓忠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191*****联系人:侯又可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