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县豫华建材有限公司、许昌市一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蒋邦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1097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襄城县豫华建材有限公司和蒋邦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3月20日)8645元,以后按月息4.75‰支付利息,待本金到期后计收罚息,按月息7.125‰支付利息至本金结清日。2、被告许昌市一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上午9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