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晓红、刘向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诉你们及襄城县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1425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晓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人民币933013.09元。其中拖欠本金人民币901922.62元,利息及罚息人民币31090.47元。利息及逾期罚息计算至2020年5月7日,以后利息及逾期罚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日;2、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房产位置:泰安路东段路南昇达福苑A号楼A10-A11号房。面积486.76平方米。依法判决被告刘向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决被告襄城县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4日上午10时在襄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