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顶一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劲沃电动磨具有限公司 :
本院受理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25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一、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许昌龙腾塑胶有限公司、赛晓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495680.2元及逾期利息(以474998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7.125‰ ,自2020年9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被告许昌顶一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劲沃电动磨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以420096.14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27元,由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7元,由被告许昌龙腾塑胶有限公司、赛晓惠、许昌顶一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劲沃电动磨具有限公司、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