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于军良、杨素菊:
本院受理院受理原告刘晓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25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于军良、杨素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晓芬借款本金57750元。
案件受理费2256元,由原告刘晓芬负担1000元,被告于军良、杨素菊负担1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