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耿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商利丹诉你离婚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0)豫1025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判决结果如下:
一、准予原告商利丹与被告耿龙龙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耿弋翔由原告商利丹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商利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商利丹负担150元,由被告耿龙龙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