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徐振伟:
本院受理原告温石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25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振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温石配购车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2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温石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徐振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七里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 邮编:461700 联系电话:191*****联系人:侯又可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