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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2 16:44:46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要星

原告吴传宇与被告张要星、唐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要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吴传宇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按月利率2%,本金15万元,自2020年7月1日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唐晓鹏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张要星、唐晓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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