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宋桂香:
原告杨胜召与被告宋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桂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胜召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计1.8万元,自2020年5月9日起,按本金8万元,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宋桂香负担。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