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创业:
本院受理原告纪军亚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025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纪军亚与被告赵创业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赵艺琳由原告纪军亚抚养,由被告赵创业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赵艺琳年满18周岁止,支付办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10月至12月共3个月抚养费150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于每年的8月31日前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纪军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