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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6 16:01:58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王许超、景二芬:

本院受理艾晓芳诉王许超、景二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艾晓芳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许超、景二芬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1058623.3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截止2020年9月11的利息损失暂计5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内,定于2021年1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王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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