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本善、田俊英、娄丽娜、河南聚仁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院受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2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河南恒心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清偿贷款利息101408.88元,罚息16258.12元及复利(复利101408.8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5.007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许昌弘日能源有限公司、曹阿满、杨本善、田俊英、曹红涛、郭彩玲、杨国绍、娄丽娜、河南聚仁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36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负担136元,被告河南恒心纸业有限公司、许昌弘日能源有限公司、曹阿满、杨本善、田俊英、曹红涛、郭彩玲、杨国绍、娄丽娜、河南聚仁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