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0 09:56:37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襄城顶一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劲沃电动磨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襄城汇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决被告许昌龙腾塑胶有限公司和赛晓惠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4998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3月20日)6843.93元,以后按月息4.75‰支付利息,待本金到期后计收罚息,按月息7.125‰支付利息至本金结清日;2、被告许昌顶一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劲沃电动磨具有限公司、襄城县裕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9点在本院3号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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